縣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沭陽縣科技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沭政辦發〔2017〕9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青伊湖農場: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科技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運作,推動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成長,經縣政府同意,對我縣科技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調整。現將調整后的《沭陽縣科技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沭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沭陽縣科技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科技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運作,推動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成長,根據《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4〕36號)、《“蘇科貸”工作操作規范》(蘇生辦〔2016〕32號)和《宿遷市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蘇科貸)管理辦法》(宿財教〔2016〕10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科技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安排800萬元存入縣風險補償資金池公共專用帳戶,由縣財政局和科技局共同管理。省科技廳給予1:1資金匹配。
第三條 縣科技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補償合作金融機構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產業化過程中所發生的貸款損失。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配套支持、風險共擔的原則,建立差別化的責任分擔機制和多層次、多元化的風險共擔體系。
第五條 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當專項資金代償比例不足資金規模的70%時,由省、縣科技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1:1比例對代償部分進行補充,也可以對企業減小資金規模。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六條 在省科技廳企業庫內備案的企業,入庫條件:
(一)已在本縣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清晰,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新藥證書等自主知識產權;對于科技服務業及模式創新企業,具備科技服務相關資質證書、參與制定相關技術或服務標準、擁有支撐其科技服務或模式創新的技術訣竅等,視同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三)上一年銷售收入4億元以下或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
(四)從事研發和技術創新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研發投入比例不低于年銷售收入3%;
已被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高新技術(后備)企業、省天使投資引導資金支持企業,上述企業同時符合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或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條件的,省科技廳直接遴選入庫。
第三章 運作模式
第七條 合作銀行給予省、縣風險補償資金規模10倍的貸款授信。
第八條 貸款風險責任由省、縣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合作銀行及企業共同承擔。
(一)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首貸企業。省、縣資金各承擔45%的貸款本金損失風險,合作銀行承擔10%的貸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損失風險。首次貸款申報額度不超過300萬元。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二)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續貸企業和年銷售收入2000—5000萬元(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省、縣各承擔40%的貸款本金損失風險,合作銀行承擔20%的貸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損失風險。單筆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期限一般為1年,同一企業以同一項目續貸一般不超過2次。
(三)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4億元(含)以下的企業,省級資金承擔10%的貸款本金損失風險,地方資金承擔20%的貸款本金損失風險,合作銀行承擔70%的貸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損失風險。單筆貸款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20%。
第四章 貸款審批
第九條 合作銀行對庫內企業在線提出的貸款需求后,獨立對申請“蘇科貸”貸款企業財務、經營等情況開展風險審核評估,企業知識產權質(扣)押和房產抵押手續由合作銀行自主決定是否辦理。對擁有發明專利且前景良好的優質工業企業,實行無房產抵押,用發明專利質押等條件直接進行放款。
第十條 企業在線自主選擇不超過3家合作銀行進行對接,合作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響應,并啟動貸款審批程序。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意向的,由合作銀行及時在信息系統中確認。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完成貸款初審后(從企業在線申請到完成貸款初審不超過10個工作日),向省、縣科技部門提交《“蘇科貸”貸款備案申請表》,并在線提出備案申請。
第十二條 縣科技部門收到合作銀行提交的備案申請后,對符合支持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蘇科貸”貸款備案意見(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并將備案意見在線提交省生產力促進中心。
第十三條 省生產力促進中心收到合作銀行提交的備案申請和地方出具的備案意見后,省生產力促進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備案意見,并出具《蘇科貸貸款備案意見(江蘇省生產力促進中心)》。
第十四條 經省、縣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貸款,合作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放款手續。貸款發放后,合作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在線提交該貸款的借據掃描件。
第五章 項目管理與代償
第十五條 貸款發放后,合作銀行負責“蘇科貸”貸款企業的貸后監管工作。貸后監管過程中發現企業出現危及還款的重大風險情況的,應及時向縣科技部門和省生產力促進中心在線提交《“蘇科貸”貸款風險預警報告》。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應在貸款到期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科技部門和省生產力促進中心在線提交《“蘇科貸”貸款清償告知書》。
第十七條 對貸款逾期企業,若發現企業惡意騙取信貸資金或故意不歸還貸款等不良行為,省生產力促進中心提請省科技廳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縣科技部門協助合作銀行開展追償工作。
第十八條 省生產力促進中心負責對入庫企業的“蘇科貸”不良貸款風險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因合作銀行對工作人員監管不到位導致貸款發生不良的,省、縣資金不予風險補償。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具體負責不良貸款的追償工作。不良貸款符合風險補償條件的,合作銀行按照《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不良貸款風險補償操作規程》(蘇科高〔2015〕263號)規定申請省資金風險補償。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建立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工作經費按照上一年度發放貸款的1‰安排,所需資金從縣風險補償資金池利息中列支,經費主要用于與蘇科貸業務相關的項目考察、銀企對接、業務培訓、績效考核等。
第二十一條 建立盡職免責制度。在蘇科貸入庫、初審、現場考察及評審等各項工作中,科技、合作銀行工作人員按照工作程序,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免于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提高風險容忍度。加大對科技型企業信貸支持力度,適當放寬貸款年損失率,逐步提高縣風險補償資金容忍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沭政辦發〔2016〕128號文件同時廢止,其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相關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