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天凌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1月5日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沭市監撤登字〔2025〕22001號),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本局決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行政處理決定書》,內容是:
申請人:李從霞(身份證號碼:3208231976****6223)
被申請人:原江蘇天凌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22302285515A,原住所:沭陽縣經濟技術開發區永嘉路南側,原法定代表人:姚軍偉
2025年7月1日,本局接申請人申請撤銷被申請人虛假注銷登記一事,本局于2025年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7月7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被申請人原登記住所進行現場檢查,被申請人查無下落,且被申請人原法定代表人無法取得聯系。后經對申請人、被申請人辦理簡易注銷委托代理人調查詢問并收集有關證據后,該事調查終結。
現查明:2024年8月,被申請人宣布倒閉,在與申請人協商經濟補償不成的情況下,申請人于2024年8月21日申請勞動仲裁。沭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5年2月17日受理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爭議一案,經審理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沭勞人仲裁字〔2025〕第130號仲裁決定書,并于2025年4月15日進行公告送達。2025年4月14日,被申請人申請企業簡易注銷,在《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中承諾該公司申請注銷登記前“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不存在未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及其他未了結事務,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并經全體投資人簽字確認。被申請人全體投資人承諾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屬于虛假承諾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注銷登記。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申請人撤銷被申請人企業注銷登記申請1份、企業資料查詢表1份,證明被申請人登記狀態以及申請人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企業注銷登記的事實;
證據2:對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進行調查的詢問筆錄1份、沭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通知書1份、對被申請人辦理簡易注銷委托代理人進行調查的詢問筆錄1份及仲裁調解書1份,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協商經濟補償不成的情況下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事實;
證據3:沭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情況說明和仲裁決定書1份、沭勞人仲裁字〔2025〕第130號案件相關卷宗材料復印件1份、被申請人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1份,證明被申請人虛假承諾隱瞞重要事實申請企業簡易注銷的事實;
證據4:申請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原法定代表人和辦理簡易注銷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各自身份及權利;
證據5:對被申請人原登記住所現場檢查照片打印件1份、對被申請人原法定代表人員預留手機號電話聯系視頻1份,證明被申請人查無下落以及與被申請人無法取得聯系的事實。
以上證據均經過出證人的確認。
本局在向被申請人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撤銷登記告知書》(沭市監撤告〔2025〕22001號)不成的情況下,于2025年9月23日通過沭陽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公告,向被申請人公告送達上述《撤銷登記告知書》。公告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被申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本局認為:被申請人在申請企業簡易注銷時虛假承諾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注銷登記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受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申請。”所指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記機關可以將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日。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本局對被申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企業注銷登記。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單位如對本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沭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宿遷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聯系人:曹陽 聯系電話:0527-80817961
聯系地址:沭陽縣北京北路111號
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